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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呂昆蓉 - 教務處 | 2014-04-16 | 點閱數: 1696
主旨:檢送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3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
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暨「應行注意事項」各1份(如附件),
請 查照。
說明:
一、請各校依旨揭收取基準辦理收費,非屬學雜費暨各項代收
代辦費者,不可於收費三(四)聯單上收取費用。
二、本案請各校依據「嘉義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3學年度學
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各項
收費事宜。
三、私立國中收費部份,亦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四、另有關代收代辦費之結餘款,請各校依據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98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與
應行注意事項會議紀錄決議:「每位學生退費額度高於10
元以上(含10元)須退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