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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生教組 - 學務處 | 2015-07-03 | 點閱數: 1123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各級學校學生交通車暨校外教學車輛使用與督導管理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74510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生交通車管理(自購或租賃)事項,請確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0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105639號函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辦理。
三、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90-1條,如有違反本條之規定,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學校辦理校外教學請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辦理,其中關於本事項第5點略以: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其駕駛人每日工時依其規範辦理,不得有逾時之情事發生,以維安全與駕駛人員個人權益。
五、依本辦法第17條規定本府將持續會同嘉義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及本縣警察局執行查察工作,各校如有違反本辦法規範將依兒權法第90-1條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