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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 - 競賽 | 2016-08-03 | 點閱數: 970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函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之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少施用毒品案件之通報要件疑義公文影本一份。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22日衛部護字第1051461433號函及105年7月6日「105年度藥物濫用兒少輔導工作上半年檢討暨研商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兒少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非法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行為,應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爰此,需通報情形包含「兒少自陳施用毒品」或「驗尿結果呈現陽性反應者」,倘若相關人員因查獲兒少持有毒品而懷疑其同時有吸食,請俟尿液檢驗結果證實後,再行通報,爰請轉知所屬人員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本案執行過程如有疑義,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業務承辦人葉瑋(02)85906671(電子郵件信箱:psdylan60308@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