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行政院於105年11月17日以院臺衛字第1050183667號令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說明:依據本府105年11月21日府行法字第105022435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