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停車場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條文,業奉總統105年1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191號令公布。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11月17日府建道管字第1050221195號函轉交通部105年11月14日交路字第1050036033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新增及修正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情形之規定及罰則,違反本規定對汽車駕駛人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請宣導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