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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生教組 - 學務處 | 2017-02-24 | 點閱數: 848

主旨: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第1項專業人士支給標準疑義案,衛福部函示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106年2月20日嘉縣社社工字第1060011107號函辦理。
二、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之1所稱專業人士並非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偵訊主體,其任務係協助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等法定詢(訊)問人員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能大量陳述案情經過,並取得有效證詞,以利案件偵辦。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5年4月11日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專案會議(會議記錄於105年4月22日以衛部護字第1051460543號函諒達),經參考與會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意見,建議使用單位參酌專家出席費標準支給專業人士費用,以每3小時為單位,3小時以下者每人支給新臺幣2,000元之費用,逾3小時者則每增加一單位增加支給2,000元,以及給付其30公里以上交通費,合先敘明。
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爰各機關依本法第15條之1規定聘用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其人員倘欲支領出席費自應符合前開規定。
四、又警政署所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聘用該市府社工員擔任專業人士,究係屬機關內或外人員1節,查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法務部99年09月20日法律決字第0999039415號函),爰使用機關與該專業人士所屬機關是否屬同一機關,仍應回歸該機關組織相關法令規定。至於該專業人士倘於上班時間受聘協助詢(訊)問,因專業人士係由使用機關逕聘用該人士,非屬機關指派代表,爰請假與出席費支領則依各該相關人事規定本諸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