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第7點修正條文暨對照表,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另於1月至2月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