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擔任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延長病假之代理教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9月26日總處給字第1060055710號書函規定,如其代理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離島地區,得支領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9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091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