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函以,初任教師採計職前曾任警察人員年資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應如何認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1月29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117443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上開函示略以,初任教師採計職前曾任警察人員年資提敘薪級,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所定教師起敘薪級,對照警察人員相當官等官階後,採計已達該相當官等官階俸額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