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核定107及108年「國民旅遊卡」制度,維持現行休假補助費新臺幣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之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29日總處培字第106006544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