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8條條文,業於106年12月29日經行政院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