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標準如下:
(一)大專以上組: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本組含二專、三專及五年制專科
四年級以上學生;惟不包括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
(二)高中(職)組: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三)國民中學組: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全學期成績等第均在八十五分以上,原住民 籍學生在七十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