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73029 (05)-2375775 jsjh@mail.cyc.edu.tw
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行政公告 生教組 - 學務處 | 2018-03-09 | 點閱數: 457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警察機關查明加害人所屬單位並予移送之期程規定。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7年3月1日府授社社工字第1070037528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函釋如下:
(一)依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0條規定:「性騷之申訴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移由警察機關調查者,警察機關應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未能查明害人之身分者,應即就性騷擾之申訴逕為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警察機關經查明加害人有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移送該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並副知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二)有關所詢上開準則「七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文義是否包括移送到達加害人所屬單位之期間一節,經查本準則等相關規定並無明文規定移送之期限,惟為保全相關申訴資料,以及避免延宕案件實體調查,應當儘速移請權責調查單位處理為宜。
(三)至有關7日期日之末日如遇假日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一節,因行政程序法係為保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所制定,又該法第2條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惟警察機關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與前開情形未符,應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