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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註冊組 - 升學 | 2018-03-11 | 點閱數: 28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5日臺教技(一)字第1060193112號函辦理。

二、有關107學年度旨揭招生管道「服務學習」項目,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原規劃其積分採計方式為「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滿1小時得0.25分」,經考量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學生之權益,該會修正並增列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每學期積分,其採計方式與規定如下:
(一)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2分,同一學期同時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仍以2分採計(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二)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滿1小時得0.25分。
(三)相關服務學習係指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107年5月14日(星期一)(含)前取得之服務學習項目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