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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資訊組 - 教務處 | 2018-03-13 | 點閱數: 648

107學年度增置國民中小學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計畫

請有意願擔任107學年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於107年3月15日前向設備組報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學年度增置國民中小學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實施注意事項
壹、緣起
為建立校園優質閱讀氛圍,整合學校閱讀資源,透過閱讀在「日常教學」的課堂實踐,
帶動教師教學方法的創新與激盪,幫助學生發現閱讀的樂趣和熱情。以學校為閱讀學習之
中心並結合各級公私立圖書館為閱讀學習之延伸,透過典範合作向下扎根閱讀教育,連結國
中小校內與各級公私立圖書館資源,期使閱讀融入學生生活脈絡中。
貳、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推動閱讀作業要點
參、目標
一、有效整合學校閱讀資源,建立校園優質閱讀氛圍,管理學校圖書設備及資源,教導學
生應用及檢索閱讀資料之能力,培育國中小閱讀教育之種子教師。
二、建構學校之閱讀推動策略,發展有效閱讀教學活動,推動以閱讀及圖書資訊素養為核
心的協同教學模式,提升學生閱讀力、思辨力與學習力。
三、建立各校增置閱讀推動教師的運作模式,並透過資源與經驗分享,建構可供觀摩學習
的閱讀典範學校。
肆、實施期程與申請方式
一、實施期程:107 學年度
二、申請資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各
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簡稱國立學校)。
三、計畫送件方式:地方政府所屬公立中小學由地方政府對所屬學校提報計畫內容與辦理
教師資格先行審核;國立學校計畫逕行送至所在地地方政府,由地方
政府彙整後併同提報本署。本署將召集閱讀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各地
方政府審查未獲通過之缺額得互為流用;至國立學校不佔地方政府之
送件上限及補助名額。
四、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學校需提出該校整體閱讀業務之構想與規劃,並具體陳述申請學校之背景、條
件,另各校之提案亦應載明閱讀推動教師於該校各階段經營推動之閱讀教育重點工
作,各校閱讀推動教師每週授課以10 節為上限,1 節為下限,所授課程應規劃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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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閱讀教育相關之課程,各校之提案應檢附參與教師之授課規劃,授課規劃亦列為
審查參酌之條件。
2、各校提出申請應檢附提案申請表(如附件1) 、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2)1 式2 份,
頁數(含提案申請表)限制頁數上限為10 頁,本署另檢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資
訊研究所提供「兼任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發展目標參照表」(如附件3)及本署「經
費編列原則」(如附件4)各1 份,各校據以作為各校融入課程規劃之提案內容及經
費編列原則之參考。
3、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提案,送二份紙本,1 份由所屬各局(府)承辦單位留存,另1
份連同(光碟或行動碟)電子檔送本署辦理審查;國立學校提報紙本1 份連同(光碟
或行動碟)電子檔送地方政府倂送本署,另1 份留存學校。
4、由本署提供表格電子檔,各校不得自行修改表格內容,惟可依實際填寫需求情形調
整各項目欄位大小。
伍、實施規定
一、辦理學校應設置1 位有意願及具熱忱參與之閱讀推動教師,運用相關資源協助推動學
校相關圖書資訊利用教育及閱讀教育活動,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以科任教師為優先,
必須指派正式教師擔任。
二、獲核定之各校閱讀推動教師每週減課10 節,另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第2 點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每週以安排16 節至20 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
20 節為上限。」,故各校閱讀推動教師經減課後,實際授課應以10 節為上限,1 節為
下限,所授課程應規劃為與閱讀教育相關之課程,核定後經查未確實依本實施規定為
該校閱讀推動教師辦理減課之學校,本署得取消其辦理學校資格,並追繳該校相關經
費。
三、各辦理學校應依「獲審定通過之經費概算表」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相關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辦理計畫經費之流用
及勻支時,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以經費調整
對照表循各校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四、各縣市暨辦理學校應依本署「補助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推動閱讀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相關規定暨本署函文依期程檢附成果報告辦理本案經費核銷。
五、各辦理學校之初任閱讀推動教師應通過本署辦理之24 小時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初、進
階研習培訓,並取得通過研習認證證明,其中初階研習訂於暑假舉行,進階研習訂於
寒假舉行。
六、各校閱讀推動教師並應定期參加本署指定之分區輔導會議及回流教育,並請各辦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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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惠予各校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公假出席相關研習。
七、辦理學校於計畫獲核定後不得更換原指定之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如確有職務更替之
需,應敘明理由,並由各國立學校或所屬地方政府函報本署獲書面同意辦理,各校圖
書館閱讀推動教師更換情形列入爾後申請之參據。
八、各校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定位為各校閱讀教育推動之種子教師,但並非學校唯一閱讀
教學教師,學生閱讀教學活動仍須由學校全體教師共同擔任。
九、各校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應整合學校圖書閱讀推動資源,增廣圖書館(室)運用機制
與經營發展,建構有利於學生閱讀的學習環境。
十、各校閱讀推動教師應結合資訊科技,善用網絡資源與推廣閱讀活動、並提供校內教師
推動閱讀教育之建議,並整合學校、家長及民間團體資源,協助學生圖書館利用之教
學活動與推廣,增加閱讀教育推廣參與面向。
十一、本署保留對閱讀推動教師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依各辦理學校校業務實際辦理進行
彈性調整,以及進行解釋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