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函以,自107年5月1日起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