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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註冊組 - 升學 | 2018-05-09 | 點閱數: 35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045143號函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僑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並依學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格式如附件),於107年5月16日前函報(五專請函報教育部、高中
       職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經由教育部104學年度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分發就               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者。
       (二)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為限(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得再選填五專),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              申請。
       (三)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之名冊,請備文逕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申請分發五專學生,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四)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107學年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及特色招生入學。
       (五)本案請依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報核,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者,恕不受理。

三、107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收僑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名單請參閱「教育部核定107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簡章」(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