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3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2664號函辦理。 二、該縣自106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各校欲參加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