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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9-10-07 | 點閱數: 416

主旨: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