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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特教組 - 輔導室 | 2020-10-13 | 點閱數: 298

主旨:函轉「嘉義縣親職教育輔導實施要點」1份,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1日起適用,請轉知相關責任通報人員,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09年9月17日府授社社工字第1090205282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本條例舉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四、請轉知相關責任通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