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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立嘉新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08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為導引學生於學校教學中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
載具使用禮儀,養成尊重他人及安全防護之習慣及態度,建立公民應具備之基
本素養,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依據
- 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修訂公布。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暨本府109年3月27日府教發字第1090067650號函(諒達)辦理。
- 申請程序
- 有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學生,至學務處領取申請書,將申請填妥後帶回家請家長簽名,由導師簽名後再繳回學務處。
- 繳回由生教組長、學務主任審核通過始得攜帶。
- 校園使用行動裝置管理規範規定
-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至校。
- 獲准攜帶之行動載具僅限個人使用,不得轉借其他同學。
- 申請使用行動載具之學生,必須遵守在校時間一律關機的規定(含接聽電話、撥打電話、遊戲軟體、簡訊、app、拍照、上網等…)。
- 每位學生應保管自己財物,如行動載具遺失,需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 違規懲處
- 依規定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記警告乙次。
- 上課中無論任何理由,拿出行動載具撥接、把玩、看時間、…等動作,違者依破壞上課秩序記小過以上處分。
- 經許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的同學,到校一律關機;在校期間如有需要使用行動載具,一律到導師處報備並在辦公室撥打,如導師不在則至學務處報備使用,如違反記小過乙次。
- 以上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嘉新國中『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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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
年 班 號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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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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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行動載具 到原因 |
□ 1. 放學時,方便聯絡。 □ 2. 家長行蹤不確定,放學時方便聯絡。 □ 3. 遇緊急事情,可以快速聯絡。 □ 4. 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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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行動載具 到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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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動載具到校規定 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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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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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
年 班 號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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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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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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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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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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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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