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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JSJH - 獎助金 | 2022-08-05 | 點閱數: 182

主旨:有關「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 生助學金」訂於本(111)年9月16日起至10月17日止受理申 請,請貴校於期限內完成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3日臺教秘(五)字第1114102776號書函 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前以107年6月11日臺教 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 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 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 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 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起實施在案。 三、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9月16日起至10月17日止, 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10月17日晚 上12時關閉,至書面收件日期於10月24日截止並以郵戳為 憑,逾期不再受理,請貴校確實掌握時效。復為協助弱勢學子順利就學,貴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 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又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 「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貴校依會 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另為免助學金重 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貴校就教育部或原住民族委員 會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 求最適補助方案。 四、本助學金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貴校主動積極通 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1學年度第1學 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 件、111學年度第1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 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 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 aspx),請貴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 將書面資料彙整後,逕寄本縣承辦中心學校。 五、又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 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 落實學生身分保密。另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 校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本縣承辦中心學校,由其聯絡本 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六、復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 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直轄市及縣(市)公務 系統證明取代;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 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 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1年8月、9月、10月之3個月 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 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 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七、本縣承辦中心學校受理申請時,請確實審查申請學生相關 證明文件,並要求申請學校上網登錄,避免造成作業時間 延宕,影響助學金發放時程。 八、有關「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 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 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 九、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 點」併參(如附件)。 十、本案相關聯絡事項,請洽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聯絡 電話:(04)2389-8940轉分機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