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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JSJH - 輔導室 | 2022-08-05 | 點閱數: 108

主旨:檢送「嘉義縣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暨安置工作計畫」1份,請依計畫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各項鑑定安置工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110學年度第2學期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決議辦理。

二、注意事項如下,詳參計畫:

(一)請確實依學生、幼兒需求與公文規定期程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各類申請表單請使用最新修正版本,逕至本縣特教資訊網(http://spcedu.cyc.edu.tw/spcedu /)鑑定安置區下載。

(二)轉學至縣外(非就讀特殊教育學校)與縣內轉學之重新安置,請原安置學校務必函文本府教育處與新安置學校;另欲轉學至外縣市就讀特殊教育學校者,須配合本縣鑑輔會召開期程提出申請,俟審議通過後始辦理轉學程序;外縣市轉入本縣,請依期程提報鑑輔會申請重新安置。

(三)欲提報心評鑑定(含跨階段轉銜)者,學校於上一個學期結束前可先請普通班教師提出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名單或依特教資源中心提供之名單,進行初篩測驗。

(四)疑似智障(無手冊)、學障及情障類別之學生,提報心評鑑定之前,學校應確實執行轉介前介入,並應檢附近一學期補救教學與相關輔導記錄。

(五)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以「就近入學」為原則,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六)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有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七)學校應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每學年至少1 次。

三、旨揭計畫置於本縣特教資訊網/鑑定安置區,請私立幼兒園 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