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職員考績複評作業原則」暨年度考績複評表資料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2年1月10日召開「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職員101年度考績複評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鑑於上開作業原則第4條第2項有關特殊績效-特殊表現部分,因資格取得不易,爰修正配分由15%調降至5%,評分表項目內容則改為「獲全國性或縣級績優人員表揚」予以放寬資格;所餘配分調整至綜合考評為20%。 三、本案修正部分於102年度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