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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3-02-01 | 點閱數: 1011

主旨:各機關於本(102)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上班日,請確實控留人力,以維持政府服務品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2002142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第9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2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18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準此,各機關除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請各機關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維持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