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10學年度國中技藝競賽辦法如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58400號函辦理及嘉義縣政府府教學特字第1100287767號。
二、競賽辦法:
A.命題範圍:依各開班學校填報之職群選定 1~2 個學習主題,以求「加深加廣」之職業試探思維,
應兼顧職業倫理與學習主題內較具深度之內容為命題方向。
B.方式:採個人賽方式進行,競賽內容包含學、術科,學科占 30%,術科占 70%。
C.競賽時間:12/28辦理自辦式及合作式技藝競賽。
三、參賽及得獎人數:
校名 |
開設職群 |
參賽學生數 |
得獎數30% |
嘉新國中 |
電機電子 |
20 |
6 |
嘉新國中 |
餐旅 |
32 |
10 |
嘉新國中 |
化工 |
29 |
9 |
嘉新國中 |
藝術 |
35 |
11 |
嘉新國中 |
設計 |
16 |
5 |
四、獲獎之獎勵如下:
A.獲獎同學由縣府頒發獎狀乙紙,獎狀內註記「職群名稱」、「辦理方式」及「獲獎名次」。
B.獲獎同學之指導老師由縣府頒發獎狀乙紙,獎狀內註記「職群名稱」、「辦理方式」及「獲獎名次」,每名學生最多以 2 位指導老師為原則(1 名生活常規輔導老師、 1 名技藝訓練專業老師), 指導老師若指導多位學生獲獎以得獎較高者為頒發獎狀之依據, 不重覆給獎。【每一個職群班級,
(合作式、專班式:最多給 2 名生活常規輔導老師、 2 名技藝訓練專業老師), (自辦式:最多給 1 名生活常規輔導老師、 1 名技藝訓練專業老師)】
C.在不限制分發區域下,可輔導分發升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或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進入高中職就讀。
D.得獎前四名學生參加技藝競賽頒獎典禮,請學校指派專人帶隊,帶隊教師以公假登記;佳作得獎學生獎狀由各校校長在校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