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才能資優培育助學金: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國中生-特殊才能組<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申請:每學期受理申請(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洽特教組。
https://www.ht.org.tw/religion177.htm
申請書表:https://www.ht.org.tw/religion178.htm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
訂 定 於 民國 86年 4月16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87年 9月29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92年 4月17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93年12月27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94年10月20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95年12月27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 98年 1月20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100年 8月16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105年 8月 1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106年 5月18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107年 8月 8日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學業及特殊才能有優異表現之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貳、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業優異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一)大學部:
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士、博士生:
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特殊才能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二)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三、
(一)符合培育條件之申請者中,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者優先錄取。
(二)凡本辦法培育之學業優異組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三)特殊才能組培育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上述(一)所列國外學校之大學部、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國中、高中學生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入學許可,均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以上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專案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
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或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捌、參與申請之文件及作品,若申請人未於頒獎日起三十日內主動以書面申請退件並檢附足額回郵者,均視為同意由本會依規定銷毀,而不予退還。
玖、本會遇有特殊情況且有培育或獎助需要之學生,得經董事長核定後專案辦理。
拾、凡受培育學生,有義務參與本會及所屬志業體舉辦的公益活動,以回饋社會。
拾壹、辦法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