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二條附件一及其修正對照表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辦理(本府111年10月4日府教幼字第1110246068號函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