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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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2981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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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為有效改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貴校(含幼兒園)踴躍申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以維護公眾健康,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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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63657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於110年7月2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截至今(111)年9月份共核發1,161處(含公告場所968處、非公告場所193處),其中大專校院取得標章比率約70%、教育部館所取得標章比率約73%。 |
三、 |
為提升公私場所申請標章意願,環保署於今年完成建置「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線上申請系統」(https://iaq.epa.gov.tw/iaq/login.aspx)),以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環保綠點回饋實施作業原則」相關配套措施,以協助與鼓勵公告場所、非公告場所申請自主標章(如附件)。 |
四、 |
就已公告納管場所,環保署亦鼓勵自主性取得優良級標章,取得優良級標章者,除提高企業品牌形象外,實質上更可得到檢測頻率從原規定2年延長為3年,且檢測點數減半等獎勵,爰仍請未取得自主標章之學校(含幼兒園)踴躍於前開系統線上提出申請;非公告場所取得標章可獲得綠點回饋(優良級35萬綠點、良好級20萬綠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