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太保市轄內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校內申請:即日起~04/7(五)請導師、輔導活動科老師、專輔協助符合資格同學提出申請,洽註冊組辦理)。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 函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嘉太市社字第1120003927號 |
主旨: |
檢送本市轄內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計畫暨申請書各乙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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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本市轄內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計畫辦理。 |
二、 |
請貴校於本年度4月15日前推薦申請,如有任何疑問,請以電話洽詢本課相關人員(05-3711106#152 康小姐)。 |
太保市公所轄內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106 年 4 月 13 日奉市長核定實施
壹、目的: 為鼓勵本市轄內國小、國中、高中(職)學子,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 學,能在本獎助學金扶助下持續努力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 特訂定本計畫。
貳、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本市轄內之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 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經馬上關懷案件核定者,或與其 資格相符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經本市 核列者,或與其資格相符者。
(三)家境清寒經本市核列中之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或與其資格相符者。
二、助學金額與核發方式: 每學年每次核發名額及獎學金如下:
(一)國小組:經學校學期成績優異(成績平均 95 分以上)或品行優秀, 由學校推薦 6 名,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陸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學校學期成績優異(成績平均 90 分以上)或品行優秀, 由學校推薦 3 名,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經學校學期成績優異(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或品行優 秀,由學校推薦 3 名,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參、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五)、(六)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 若有未齊全者,將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逾期未補件視為無效件處 理。
(一)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或學校出具相關證明。
(四)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申請人需設籍本市六個 月以上之學子。
(五)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六)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 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本助學金之申請,以就讀本市學校為原則,惟設籍本市且符合資格者, 由本所審核後決定。 肆、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年 2 月間推薦申請。
二、頒發時間:符合條件者將以專函通知,並擇日頒發。
三、頒發方式:
1.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 方式寄發。
伍、 附則: 本計畫奉市長核可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