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 函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社字第1120114725號 |
主旨: |
有關「112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本縣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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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計畫辦理。 |
二、 |
本府業於112年5月1日以府教社字第1120105534號函文各國民小學調查參賽意願調查,經評估調查意願後,本縣於複賽階段加列此試辦項目。 |
三、 |
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一) |
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 1 項為限(本縣初、複賽併計);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
(二) |
競賽員不可同時參加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各語言各項目, 各競賽員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 格。曾獲得111年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特優,不得 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 算。 |
(三) |
比賽時禁止使用文具、道具(如假髮、頭巾、帽子、彩帶 、響板等)、舞臺背景與配樂,服裝不列入評分。 |
(四) |
各隊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限該班級本土語文課程之實 際授課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