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國教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該署112年7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96048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該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4、 | 對不適任教師業務具備有基礎認識者尤佳。 |
(二) | 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7月28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p2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人事室商借教師」,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簡歷表格式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