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金:「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案,校內申請:9/18(一)起~112/10/06(五)(請導師、專輔務必協助符合資格同學提出申請,洽註冊組辦理)
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主旨: |
有關「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案,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請(逾時申請者不受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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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秘(五)字第1124102663號書函辦理。 |
二、 |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
三、 |
本案作業受理期程及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期間:自112年9月18日起至10月17日止。 |
(二) |
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112年10月17日下午11時59分關閉,請注意申請時程。 |
四、 |
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貴校就教育部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
五、 |
本助學金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 |
六、 |
有關「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請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正本存於各校),至學生申請資料並請依網站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 |
七、 |
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
八、 |
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 |
(一) |
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 |
(二) |
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
九、 |
有關本學期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之取得規定,說明如下: |
(一) |
有效日期為112年8月、9月、10月之三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 |
(二) |
於受理期間,雖無低收入戶資格,但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 |
(三) |
惟經本案委辦學校(嶺東高中)查調確認後,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
十、 |
請有申請案學校及本縣承辦中心學校,確實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審查申請學生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期限內上網登錄。以避免造成作業時間延宕,影響助學金發放時程。 |
十一、 |
另有關「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 |
十二、 |
本案相關聯絡事項,請洽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聯絡電話:04-23898940分機69、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