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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高中職五專採計 JSJH - 競賽 | 2023-09-05 | 點閱數: 93

國文、藝術二領域:客家委員會 112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分客語歌唱、客語口說、客語戲劇三項),南區初賽報名:即日起~112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中午止(請國文、音樂、表藝老師及導師指導,洽教學組、訓育組報名)

https://school.hakka.gov.tw/Game_112/

客家委員會 112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實施計畫

壹、 宗旨:

一、 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家文化 豐富之內涵。

二、 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客家文化之 認同。

三、 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客家語言 及文化之美。

貳、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臺北市政府(北區初賽)、 臺中市政府(中區初賽)、嘉義市政府(南區初賽)、臺東縣政府(東 區初賽)、新北市政府(總決賽)。

二、 承辦單位:

(一) 初賽: 1.北區: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 2.中區:臺中市東勢區中山國民小學 3.南區:嘉義市西區興嘉國民小學 4.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二) 總決賽(含頒獎):新北市汐止區崇德國民小學

三、 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一) 初賽:

1.北區: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 聯絡人:林素鈴教務主任 電話:02-23715520 分機 200

2.中區:臺中市東勢區中山國民小學 聯絡人:陳文洲教務主任 電話:04-25872471 分機 26

3.南區:嘉義市西區興嘉國民小學 聯絡人:林妍勳教務主任 電話:05-2860885 分機 110

4.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聯絡人:陳詩昀教導主任 2 電話:089-862017 分機 102

(二) 總決賽:新北市汐止區崇德國民小學 聯絡人:謝夷菱教務主任 電話:02-86482052 分機 11

參、 比賽內容:

一、 競賽階段及參賽對象:

區域 含括範圍 初賽

北區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中區 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 雲林縣。

區 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及屏東縣。

東區 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總決賽 所有初賽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初賽各校各類各組至多以 1 隊參賽為限。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參賽路途遠近,酌給各校 參與人員公假(差)及 1 至 3 天課務派代。

二、 競賽類別及組別:計 3 類,每類別各 5 組

類別 組別 組隊人數 內容 客語歌唱 表演類

1.幼兒園組 2.國小低年級組 3.國小中年級組 4.國小高年級組 5.國中組

1.參賽學生以20人 以內為限,並得增 報 5 人為候補人員 ( 不 含 指 揮 、 伴 奏)。

2.伴奏以3人為限。 客家歌唱、童謠、詩詞 (歌)吟唱等,單獨或串 聯設計均可。 客語口說 藝術類 5 人以內為限,並得 增報 1 人為候補人 員。 朗讀、說故事、講笑話、 打嘴鼓、單(雙)口相 聲、棚頭及揣令子等, 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客語 戲劇類 20 人以內為限,並 得增報 5 人為候補 人員。 話劇、舞臺劇、音樂劇、 偶戲等,單獨或串聯設 計均可。

3 ※除客語歌唱表演類之指揮、伴奏得由教師協助外,其餘項目以學生自行 演出為原則。 ※原則同意可採跨組報名方式,並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之組別,跨組人數 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惟學校總人數在 50 人以下及參 加雙人口說藝術者,不在此限。

三、 比賽日期及地點:

(一)初賽:

1. 北區 112 年 10 月 28 日(星期六) 地點: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

2. 中區 112 年 10 月 21 日(星期六) 地點: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3. 南區 112 年 10 月 28 日(星期六) 地點:嘉義市西區博愛國民小學、港坪國民小學、世賢國民小 學

4. 東區 112 年 10 月 28 日(星期六) 地點: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二) 總決賽(含頒獎):訂於 112 年 12 月 2 日(星期六)舉行,總決 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 4 名,地點:新北市立安溪 國民中學

四、 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報名受理日期、報名網站及相 關操作教學將另案通知),並請各承辦學校熟悉系統操作及報名程 序,報名期限如下:

(一)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均為 112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

(二)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於比賽結果公布後,一週內由系 統自動轉至總決賽賽程,初賽特優隊伍原則應參加總決賽,如無 法參加者,須提出聲明。

五、 評審方式:

(一)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本會核定後,提供建議名單交承辦學校進 行邀聘,待名單確認後,請承辦學校檢具「評審委員迴避切結書」 (如附件 1),送本會俾憑發送聘任函,惟請顧及少數腔調參賽學 校之公平性,如中區之評審委員須顧及大埔、饒平與詔安腔等。

(二)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4 1.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或在社會上具有聲 望、地位之人士。 2.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二等親以內之親屬為參賽學生。 4.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任職(任教)或教過之學校。 5.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參與指導之參賽學生。 6.建議聘請與所屬地區不同區域之評審,如南區初賽建議避免聘 請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之評審,以避免前揭應迴避之情事 發生。

(三)競賽各類組之評審委員以 5 人為一組,並互推一位為評審長,各 類組評審工作完成後,需請該組評審委員推舉一位評審委員進行 講評。

(四)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及配 分原則,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 賽成績,確認是否有 2 隊(含)以上總序位合計值相同,若有請送 請原評審委員討論、確定名次,以昭公允,如有評分爭議,由評 審長進行協調及裁決。

(五)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 10﹪、客語發音 40﹪、歌唱技巧 40﹪、儀態 10﹪。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 30﹪、客語發音 30﹪、說唱技巧 30﹪、儀態 10﹪。

3.客語戲劇類: 內容 30﹪、客語發音 30﹪、表演技巧 30﹪、儀態 10﹪。

(六)競賽時限及扣分原則(詳附件 2)

(七)評分計算方式: 1. 採序位法,評審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 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評審之序位(總序位), 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名次第一,其他以此類推。 2. 如有 2 隊(含)以上總序位合計值相同者,於名次公布前送請原 評審委員討論、確定。

(八)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及得獎隊伍名次,由承辦學校直 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用各校 5 之帳號、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

(九)初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各類組實際 參賽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等隊伍名額如下: 各組參賽隊伍數 特優 優等 甲等 6 隊以內 1 名 2 名 其餘 7~15 隊 2 名 3 名 其餘 16~24 隊 3~4 名 4~5 名 其餘 25~30 隊 4~5 名 5~6 名 其餘 31 隊以上,每增加 6 隊 增加 1 名 增加 2 名 其餘 ※各組若僅 1 隊參賽,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88 分者,不列入特優。

(十)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1. 第 1 名:1 名。 2. 第 2 名:2 名。 3. 第 3 名:3 名。 4. 第 4 名:4 名。 5. 第 5 名:其餘參賽隊伍。

肆、 獎勵:

一、 為鼓勵學校參加,初賽本會致贈參賽獎 1 份(含學生及老師)。

二、 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指揮、伴奏、指導老師(含 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分別獎勵。

(一) 初賽:特優嘉獎 2 次、優等嘉獎 1 次。

(二) 總決賽:第 1 名記功 1 次、第 2、3 名嘉獎 2 次、第 4、5 名嘉 獎 1 次。

三、 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 第 1 名至第 5 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含領隊、指導老師) 及每一位學生(含伴奏),以資鼓勵。

四、 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 3 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座 1 座, 以資鼓勵。

五、 總決賽獎勵金:獲獎學校須檢具收據及請領清冊正本(如附件 3)送至 總決賽(新北市)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6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組別 第 1 名 (1 名) 第 2 名 (2 名) 第 3 名 (3 名) 第 4 名 (4 名) 第 5 名 (其餘) 客語歌唱表演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口說藝術類 各類組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戲劇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六、 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辦人、承辦學 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 1 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 況給予嘉獎 1-2 次,由本會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給予 敘獎。 七、 另,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 承辦人,併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伍、 相關費用津貼:

一、 初賽:

(一)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 (含帶隊教師參賽日假日加班費、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 道具租用、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各校自行運用),由參賽學 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日或比賽結束後,檢送至各區初賽承辦學 校,據以支領款項。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各校各類第 1 組 各校各類 2 組以上, 每增加 1 組增加費用 客語口說藝術類 2,500 500 客語歌唱表演類 10,000 2,000 客語戲劇類 14,500 2,000

(二) 交通津貼:

1. 各區競賽辦理地點如超過 2 個以上者,應考量交通配套措施(如 定點接駁車服務、停車場安排等),並視實際需求,於臺鐵車 站或高鐵車站安排接駁車服務。

2. 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本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 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 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 則,每校單日以 1 萬 6,000 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 7 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初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3. 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及離島情形者,得經本會核定後比照辦 理。

(三) 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本會提供初賽日前一日晚上住 宿、晚餐(每人 100 元為核撥上限)及住宿者第 2 日之早餐,須 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初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二、 總決賽:

(一)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 (含帶隊教師參賽日假日加班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 及器材搬運等費用),由參賽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日或比賽 結束後,檢送至總決賽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各校各類第 1 組 各校各類 2 組以上, 每增加 1 組增加費用 客語口說藝術類 1,500 250 客語歌唱表演類 6,000 1,000 客語戲劇類 8,000 1,000

(二) 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校 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 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須檢具收 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1. 總決賽承辦縣(市)以外學校:原則每校單日以 1 萬 6,000 元 為核撥上限,但學校參加總決賽人數(含帶隊教師)為 30 人以 上者,得依實需增加交通津貼。 2. 總決賽承辦縣(市)學校:每校單日以 1 萬元為上限。

(三) 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由本會提供住宿、晚餐(每人 100 元為 核撥上限)及住宿者第 2 日之早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 憑證送總決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1. 提供兩天住宿: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 東縣及離島,提供決賽日前一日及當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日 第 2 日之早餐。

2. 提供 1 天住宿:其餘距辦理地點路程 200 公里(車程約 2 小時)以 8 上之地區,提供決賽日前一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日第 2 日之 早餐。

3. 其他若有特殊情形者,得經本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陸、 注意事項: 一、 承辦縣(市)政府及學校:

(一) 請依實際狀況編列經費,另雜支經費不以 5%為上限。

(二) 各承辦縣(市)政府以經費分攤方式與本會共同辦理,分攤經費 至少新臺幣 5 萬元整。

(三) 海報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於比賽前寄達各承辦學校,並請 各承辦學校負責張貼。

(四) 旗幟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請各承辦縣(市)政府及學校規劃 及預估所需關東旗及羅馬旗(路燈旗)數量,並請事先依據相關 規定申請路權,由本會得標廠商施工及復原(施工及復原時間由 得標廠商另行聯絡)。

(五) 邀請卡由本會負責設計樣稿,請各承辦學校自行印製,並以本 會主任委員及主辦縣(市)之政府首長名義,邀請本會委員、各 縣(市)長、鄉鎮市區長及鄰近學校校長等人員。

(六) 獎狀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印製後寄送各承辦學校,並請各 承辦學校於比賽成績揭曉後,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 發(如來不及印製指導老師及學生名字等相關資料可事後寄 發)。

(七) 舞臺背板之樣式由承辦學校依主視覺延伸製作布置。

(八) 領隊會議應請參賽學校務必派員參加,會議結論應函知各校, 並公告於資訊網站。

(九) 參賽獎由各承辦學校負責製作,於參賽隊伍完成報到、簽收程 序後,交給帶隊老師,並請老師返校後再分送給參賽學生。

(十) 秩序冊應印製分組競賽項目、參賽隊伍選手名單、時間表、扣 分規則及賽事場地尺寸,於印製前請先傳送本會確認後再印 製,惟評審手冊不得出現選手名單、校名。

(十一) 賽事場地尺寸(參考規格詳附件 4)須印製於秩序冊及賽前公 布於資訊系統,提供參賽學校參考。

(十二) 賽程表應於活動 5 日前公布於網站,並請注意同校不同類組 別之比賽時間是否有衝突(換場地及著裝之時間須納入考 9 量),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 求,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如自行調換比賽次序,務必 請該雙方填具賽程次序對調切結書。

(十三) 規劃整體活動組別:報到組、主持人及司儀、場地組、醫護 組、環境維護組、文宣公關組、競賽組、資訊組、典禮組、 攝錄影組、交通服務組、膳食組、住宿組等配置。

(十四) 規劃評審、工作人員、選手及陪同人員休息區之配置,並準 備學生化妝休息區,以利換裝。會場提供之廁所,應事先檢 查修繕,比賽當日應時常清理,並備妥衛生紙。另請設置統 計比賽成績之空間(須接網路線、印表機)。

(十五) 舉辦場地之規劃,請注意比賽場區域周邊交通動線及秩序、 安全之維護,並注意各項安全設施之維護作業,相關投保責 任保險方案,請參閱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 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

(十六) 住宿飯店距離比賽場地車程以 10-20 分鐘為原則,必須為交 通部觀光局評定優良旅館,住宿區須有明顯標誌及專人引 導。住宿飯店之地點、安全措施,飯店須提出最近一期安檢 合格證明、保險情形及緊急應變措施。

(十七) 扣分規則須印製於秩序冊,並請於領隊會議說明,比賽前應 再次宣讀重要相關規定。各競賽隊伍演出完畢,應說明表演 時間為幾分幾秒,有無扣分,如有扣分,須唸出扣幾分。

(十八) 競賽完成後得獎名單應公告周知,並發布於本會競賽網站。 總決賽頒獎典禮請得獎學校務必派員參與,尤其前 3 名得獎 學校,因獎座寄送易碎,務必請親自派員領取。

(十九) 成果紀念光碟:請於核銷結案時寄送 2 套至本會 1. 初賽:請各承辦學校贈送參賽學校每校 1 套,參賽學生及指 導老師贈送參加類組單片光碟。 2. 總決賽:請承辦學校贈送參賽學校及各縣(市)政府各 1 套供 參,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贈送參加類組單片光碟。 二、 參賽學校

(一) 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得有抄襲他人 作品之行為,若經檢舉屬實,將撤銷所有獎項,而所應用之音 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 10 之授權。

(二) 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鋼 琴伴奏、CD 播放等需要,應於線上報名時勾選相關欄位。為考 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風等皆 由承辦學校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並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 備決定是否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惟有需求之學校 應事前告知(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三) 報名表線上送出於各區召開領隊會議後,不得再提修正。若同 校有參加不同類組別之競賽項目,請注意比賽時間是否有衝突 (換場地及著裝之時間須納入考量),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 到,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 10 分鐘就座,主持人唸到號次後, 參賽者應即登臺,呼號 3 次未到,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 參賽者,以棄權論。

(四) 請隨時注意報名網站之公告,以利承辦學校相關作業。

(五) 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 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不得收取保證金,申訴事件申請書如附 件 5);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 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六) 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學 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選手在學證明名錄如附件 6)以備查驗, 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 且於 1 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 件,或請參賽學校領隊現場簽具切結),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 參賽資格,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 分。

(七)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種 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 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非營利 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賽學校並 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