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申請(親子共學母語):「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母語實施計畫」,請有意申辦之單位於112年12月15日前,將申請資料送達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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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檢送「教育部補助辦理親子共學母語實施計畫」,請有意申辦之單位於112年12月15日前,將申請資料送達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8號)彙辦,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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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7日臺教社(二)字第1122404185號函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條件: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法登記之法人或依法立案之團體。(考量推展親子共學母語管道之合宜性,應由教育、文化、社會、原民、學校、公共圖書館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 |
三、 |
經費補助原則: |
(一) |
補助上限:講師鐘點費每節1,000元,講義費每人100元,材料費每人150元,場地布置費5,000元。 |
(二) |
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內部場地使用費不予補助。 |
四、 |
計畫辦理方式: |
(一) |
母語類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及新住民語(含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緬甸語、柬埔寨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 |
(二) |
師資:由辦理單位聘請具備上述母語相關合格證照或相關專長之人員。 |
(三) |
以研習、課程、培訓、研討會、講座、讀書會、親子活動、故事繪本等多元型態進行。 |
(四) |
經擇定之母語,每一語言項目至少需安排10小時之學習課程,每節母語學習課程比例至少占三分之二以上,手作課程材料費每案每人以150元為限。 |
五、 |
申請應備文件: |
(一) |
計畫申請表。 |
(二) |
經費申請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三) |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者,需另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單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六、 |
教育部對每縣市補助額度最高50萬元,本府依收件先後彙辦申請,額滿為止。 |
七、 |
本案相關表件請至本縣家庭教育中心網站-「訊息公告」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