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執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說明一案,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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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11月28日府授社身福字第1120265011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校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規定,落實辦理以下事項: |
(一) |
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上述法令規定,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至5%。 |
(二) |
若義務採購單位未達所定比率5%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其所稱公務員應受懲處,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 |
(三) |
為提升優採辦法執行成效,請義務採購單位於辦理小額採購優先採購品項時,多加利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之公告功能。 |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