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 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專科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
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
理。
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
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
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
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
宜,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第六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
技。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
活科技。
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
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第三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當次考試第一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者,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