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同學:113年全國孝行楷模選拔,請貴校踴躍推薦並於113年2月21日(星期三)前將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辦理初審,請各導師推薦,洽輔導組辦理推薦事宜。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社字第11300333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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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為辦理113年全國孝行楷模選拔,請貴校踴躍推薦並於113年2月21日(星期三)前將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辦理初審,本府將擇優提報候選人至內政部參加複選,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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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3年2月1日府民禮字第1130027629號函辦理。 |
二、 |
如符合實施計畫第4點(一)選拔標準,請於旨述期限前將推薦資料函送本府,俾利本府進行初選資格審查及實地訪查前置作業。 |
三、 |
有關候選人推薦書內孝行事蹟,請由推薦人或推薦單位詳實填報,勿由候選人以自傳方式自行舉薦,並請依其孝行事蹟註明薦報組別,分類如下: |
(一) |
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
(二) |
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
(三) |
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
(四) |
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能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
(五) |
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
四、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
(一) |
曾獲本獎項。 |
(二) |
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 |
(三) |
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
五、 |
獲選全國孝行獎之得主及推薦人,將分別由內政部致贈獎座、獎金及感謝狀,並應邀參加全國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另符合本縣孝行標準者,本府將擇期辦理表揚大會加以表揚,並致贈表揚匾額及獎勵金。 |
六、 |
檢附「113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