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優良教師:為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請推薦符合資格者,並將相關資料於113年4月16日(星期二)前函報本府教育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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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為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請推薦符合資格者,並將相關資料於113年4月16日(星期二)前函報本府教育處彙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700414號函及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辦理。 |
二、 |
推薦對象: |
(一) |
特殊教育班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或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
(二) |
國中、國小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
(三) |
普通教育教師提供特殊教育服務,達二年以上者。 |
三、 |
推薦名額:本縣公私立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可推薦1人或2人。 |
四、 |
推薦標準: |
(一) |
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1、 |
最近3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2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2、 |
未受刑事、行政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5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3、 |
無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或第21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
4、 |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各款、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或第25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
(二) |
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
1、 |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
2、 |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
3、 |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
4、 |
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
5、 |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
五、 |
需函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掃描為PDF並燒錄光碟或隨身碟提供: |
(一) |
送件資料檢核表。 |
(二) |
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
(三) |
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
(四) |
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
(五) |
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
(六) |
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 |
六、 |
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教育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2個月後退還;決選經核定當選者,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廢止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已表揚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並依法令規定予以議處。 |
七、 |
檢附「嘉義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教育部113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教育部113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各級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