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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溫盛傑 - 註冊組 | 2014-12-16 | 點閱數: 479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原住民。
二、 身心障礙者。
三、 低收入戶。
四、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 
第三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 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 身心障礙者:
(一)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 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 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 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由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 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 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 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 冒領頂替。
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