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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溫盛傑 - 註冊組 | 2014-12-24 | 點閱數: 1422
主旨:檢送「嘉義區104學年度超額比序項目積分採計規範」,
請 查照。
說明:依據103年9月16日嘉義區104學年度高中高職入學推動工
作小組第2次縣市聯席委員會議及103年12月17日104學年度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積分審查工作會議決
議辦理。
 
嘉義區104學年度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採計規範
 
一、各項超額比序積分結算日,採計至104年4月30日止;「國中階段」定義,統一規範自進國中當年8月1日起。
二、適性輔導(9分)
(一)報名志願分別與「生涯規劃建議」、「家長建議」、「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皆各給3分,本項最高9分。
(二)「生涯規劃建議」、「家長建議」、「輔導小組建議」選項區分為高中、高職兩類,得複選。
(三)綜合高中,屬性介於高中、高職,選填高中、高職皆給分。
三、品德表現(12分)
(一)計分方式:
   1、國中在學期間,均無懲處紀錄,或經功過相抵或銷過後,已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6
分。若功過相抵或銷過後仍有額外記功嘉獎者,再由6分開始累加:記嘉獎乙次得1
分、記小功乙次得3分、記大功乙次得9分。
 2、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處紀錄,但累積未達大過紀錄者,得3分。
 3、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累積達一次大過(含)以上懲處紀錄者,得0
分。
(二)注意事項:
   1、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以鼓勵學生。
   2、獎懲換算:3嘉獎=1小功;3小功=1大功;
3警告=1小過;3小過=1大過。
   3、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由;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競賽成績項目
相同,同一事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個項目中採計,不可重複加分。
四、服務學習(8分)
(一)計分方式: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由公部門、學校單位、社(財)團法人所主辦之校內外服務學習
社區義務服務等,每服務滿2小時給1分。
(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單位:
    1、公部門: 指鄉、鎮、市、區公所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
    2、學校單位: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托兒所)。
    3、社(財)團法人: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向法院完成法人登記,領有社(財)團法
人證書者。
(三)校內外服務學習內容:
   1、校內服務學習:指利用課餘、非學校例行性班級打掃時間,擔任全校性服務學習工作,
類別如下:
    (1)、自治類:如學生自治會會長、班聯會會長等相關類型。
    (2)、交通類:交通服務、糾察隊等相關類型。
    (3)、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尖兵、社區環境服務等相關類型。
    (4)、學術類:與教學相關服務,如圖書、實驗室、體育器材室管理服務等相關類型。(工
讀生支領酬勞者不採計)
    (5)、典儀類:司儀、值星、旗手等相關類型。
    (6)、其他類: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願服務內容。
   2、校外服務學習:
    (1)、本區教育主管機關、各國中得調查相關提供服務學習之公部門、社(財)團法人
等機構,服務項目、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公告周知。
    (2)、學生於參加校外服務學習前,需經由家長同意後(檢附家長同意書),向學校登記
參加。
    (3)、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服務機關(構)、社(財)團法人團體出具,再由學校認證。
 
五、體適能(10分)
(一)計分方式:
1、作業要點所稱「達Pr25中等標準」,採計規範統一制定為「門檻標準」。
2、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發
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等4項,任一單項達
門檻標準者(如下表)各得3分。
 3、前述各單項經醫師診斷證明不宜檢測者,比照達門檻標準者核給3分。
4、總成績達銅質以上者另加1分。
   5、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含)以上醫療機構開立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比照第1項核給9分。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民國101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 
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項 目 男生 女生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 29 30 32 33 23 22 22 23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 18 18 18 18 24 23 25 24
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148 165 175 180 120 122 125 127
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 676 659 619 578 316 323 320 311
(三)檢測方式:各國中學生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1、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教
育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
   2、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教育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
位為檢測單位,本區檢測站嘉義縣有:東石國中、新港國中;嘉義市有民生國中。檢   
測站人員為非常設性,視需求擇期開站,開站期間才提供檢測服務,且需酌收檢測費 
用(目前檢測為免費,如有變動依簡章公告為準)。
   3、擇優採計國一上學期至國三上學期期間之檢測成績,各單項成績可個別採計,達門檻
即可各得3分。 
   4、總成績達銅牌獎需該次四項檢測成績完整採計,不可由數次併湊而成。
 
六、競賽表現(10分)
(一)計分方式:如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內容。
(二)競賽項目與採計原則:
   1、限國中階段參加「嘉義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採計參照表」之各類個人(團體)競賽獲獎者。
   2、前述類別競賽同一學年度,以最高層級或最佳名次採計乙次。
   3、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獎牌採計標準,金牌等同第一名、銀牌等同第二名、銅牌等同第三名。如該項競賽簡章有其規定者,從其規定。
   4、個人賽與團體賽之認定以該次競賽規則(簡章)規定認定之。無法辨識時,依獎狀列名判別,四人(含)以上參加即認定為團體賽。
5、加分所須之獎狀影本或成績證明應於報名時一併繳交,並加蓋學校認證戳記及註明是  
個人或團體獎項。團體比賽只有獎狀一張或只有獎牌、獎盃,未取得個人獎狀者,由     
學校出具證明始得採計。
   6、競賽成績若與品德表現事由重複,僅可擇一採計。
   7、相同類別不同性質不同項目之競賽,即使同一學年度內重複獲獎,應本從優從寬原則,分別採計得分。採計範例:
     (1)例如同為運動類,同一學年度內獲得全縣(市)蛙式100公尺第一名與自由式100
          公尺第二名,兩者均可採計得分。
     (2)同一學年度內獲得全縣(市)運動會蛙式100公尺第一名,及全縣(市)中小學聯
          合運動會蛙式100公尺第一名,因比賽項目完全相同,此時僅可採計一次競賽之成
          績。(另一項成績可記功納入品德表現項目計分)
     (3)又如同一學年度內獲得全縣(市)運動會蛙式100公尺第一名,取得全國代表權並
          獲得全國第2名,此時僅可採計最高層級名次獲最高得分一次為原則。
      (4)其餘類別競賽亦依此類推。 
8、103年12月31日前之競賽獎狀仍比照103學年度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之採計標準。
 
七、本採計規範經本區縣、市政府核定後公佈實施。
 
 
嘉義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採計參照表

 

國際性競賽參照項目

序號

競賽名稱

認可單位

1

國際科技展覽

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

臺灣科學教育館

2

加拿大科學展覽會

3

香港聯校科學展覽會

4

新加坡科技展覽會

5

國際科學博覽會

6

荷蘭國際科學展覽會

7

美國國際永續發展科技展覽會

8

國際發明展

莫斯科阿基米德國際發明展

 

經濟部
教育部技職司

 

 

 

 

 

 

9

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

10

法國巴黎國際發明展

11

馬來西亞ITEX國際發明展

12

美國匹茲堡國際發明展

13

烏克蘭國際發明展

14

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

15

波蘭華沙國際發明展

16

克羅埃西亞INOVA國際發明展

17

韓國首爾國際發明展

18

國際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教育部體育署

19

亞洲運動會

20

世界運動會

21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22

東亞運動會

23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4年1次)

24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25

亞洲青年運動會

26

亞洲帕拉運動會

27

亞洲沙灘運動會

28

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29

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30

亞太聽障運動會

31

國際奧林匹亞競賽

 

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教育部國教署

 

教育部國教署

32

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

33

國際數學奧林匹亞競賽

34

國際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35

國際化學奧林匹亞競賽

36

國際生物奧林匹亞競賽

37

國際資訊奧林匹亞競賽

38

國際地球科學奧林匹亞競賽

39

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

40

 

國際技能競賽

行政院勞動部

41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42

 

臺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

經濟部

 

 

 

 

 

全國性競賽參照項目

序號

競賽名稱

主辦單位

1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2

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3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4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5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6

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7

全國學生圖畫書創作獎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8

全國語文競賽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9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教育部體育署

10

全國運動會(2年1次)

教育部體育署

11

全民運動會(2年1次)

教育部體育署

12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2年1次)

教育部體育署

13

全國原住民運動會(2年1次)

教育部體育署

14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教育部體育署

15

國中籃球聯賽

教育部體育署

16

國中排球聯賽

教育部體育署

17

國中足球聯賽

教育部體育署

18

國中女子壘球聯賽

教育部體育署

19

國中棒球聯賽

教育部體育署

20

全國技能競賽

勞動部

21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勞動部

22

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

法務部、教育部

23

全國原住民兒童繪畫創作比賽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4

國家發明創作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5

全國環保知識挑戰擂臺賽

環保署、教育部

 

 

 

 

縣市(含區域)競賽成績項目採計參照表

序號

競賽名稱

全國性(國際性)競賽項目

1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縣、市初賽)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2

全縣、市國中技藝教育課程技藝競賽

 

3

全縣、市語文競賽

全國語文競賽

4

全縣、市學生美術比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5

全縣、市學生舞蹈比賽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6

全縣、市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7

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縣、市初選

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8

全縣、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9

全縣、市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10

國中籃球、排球、棒球、足球聯賽分區初賽

國中籃球聯賽、國中排球聯賽、國中棒球聯賽,國中足球聯賽。

11

全國環保知識挑戰擂台賽

(縣、市初賽)

全國環保知識挑戰擂台賽

 

【註】:1.各項目辦理時間依當年度實際公告之計畫內容為準。

       2.採計項目以本區公告臚列之項目為限。

       3.各項比賽採計如有疑慮,請逕自接洽各業務科。

       4.對於共同就學區及變更就學區相對應之縣、市級競賽,給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