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第1條
、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以臺教高
(四)字第103017981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玆檢送發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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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26日臺教高(四)字第1030179810F號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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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一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