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對象:
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於正式學制領有學生證者(含當學期畢業生)。
貳、申請日期:
即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參、申請資格:
一、 資格:凡特殊才藝(文學、音樂、美術、語言、體育、科技)獲個人校際以上比賽前三名者(非校內舉辦之比賽),即可申請。
二、 獲獎時間:於103學年度(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期間獲得殊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