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所屬各級學校針對民間捐贈「物資」之處理程序,如下。
說明:
一、依據105年1月27日府政查字第1050019417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於接受捐贈確認品項、數量後,開立收據(或受贈
證明)時,將受贈學生簽收之收據(或印領清冊)影本,提供
與捐贈單位。
三、指定捐贈部分,請學校於受贈學生簽收後,將捐贈物資發
予學生;未指定捐贈部分,請學校透過行政會議確認授贈
學生名單後,於受贈學生簽收後,將捐贈物資發予學生。
四、另請學校將行政會議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開立之收據(
或受贈證明)與受贈學生簽收之收據(或印領清冊)影本1份
專冊存檔備查,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