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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3-07-01 | 點閱數: 834

主旨:嚴禁本縣教職員工在上班時間喝酒,下班後或假日期間飲酒宜適量,並應遵守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之規定,違
者將從嚴議處,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最新修正之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
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