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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生教組 - 學務處 | 2017-02-09 | 點閱數: 457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疑義,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6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009239號函辦理。
二、旨揭準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依立法說明,係參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學校得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以相關行政處置或協助,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並非學校辦理學生轉學之依據。
三、對於發生校園霸凌嚴重個案之學校,學校可參考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各點規範(例如第22點第1項第3款、第11款、第14款、第15款及第24點),依旨揭準則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例如第2款、第5款)妥採輔導作為,並得運用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或兼任專業輔導人力等資源,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